1.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法律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法規:《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規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規范性文件: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暫行)》、《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暫行)》。
2.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通過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或到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辦事大廳提出申請。
3.受理審核時限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經營許可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4.食品經營許可管轄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食品經營許可管轄范圍:
區(縣)局:本轄區內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之外的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申請。
直屬分局:本轄區內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申請。
各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轄區內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的許可申請。
5.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對象
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三種主體業態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六種經營形式。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普通餐飲(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三種經營形式。其中特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 所使用面積為3000㎡以上;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500~3000㎡(含500㎡,不含3000㎡);中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 150~500㎡(含150㎡,不含500㎡);小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20~150㎡(含20㎡,不含150㎡);微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 用面積為6~20㎡(含6㎡,不含20㎡)。
單位食堂,包括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五種經營形式。
經營形式定義詳見《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暫行)》、《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暫行)》。
6.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 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 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按要求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7.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程序
第一步:大廳咨詢或網上申請后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及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相關文書材料,材料齊全后,領取《材料接收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后等待許可核準結果,需要現場核查的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現場核查。
第三步: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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